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本辦法適用范圍為云南省內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與云南省有購售電往來的跨境、跨省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工作可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信息,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要求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云南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
為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信息報送行為,提升信息報送質量,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3號令)有關要求,云南能源監管辦結合云南實際起草了《云南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請于7月3日前反饋至云南能源監管辦指定郵箱wangrl@nea.gov.cn。感謝支持!
附件:云南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
2024年6月3日
附件
云南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監管,規范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信息報送行為,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電力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云南省內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與云南省有購售電往來的跨境、跨省電力企業信息報送工作可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要求,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信息,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要求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第三條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是信息報送責任主體,信息報送應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依法從事電力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信息報送內容
第五條信息報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電力生產運行情況、市場運行情況、經營情況、安全及應急情況、電力工程建設情況、能源消納情況、節能減排情況等。
第六條 從事發電業務的企業應報送的信息有:
(一)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架構、各類電廠(儲能)數量、電廠分布、電力業務許可情況、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電力生產運行情況:包括發電設備容量、發電量、上網電量、平均利用小時數、廠用電量、設備運行、來水來煤、水庫蓄能(存煤)、儲能充放電情況、不同種類燃煤采購和消耗、供熱情況等。
(三)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參與中長期電力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區域電力市場等情況,綠電、綠證交易情況,簽訂和履行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的情況,關聯售電公司參與市場情況,跨境、跨省送電情況等。
(四)經營情況:包括電價、電費結算、燃料成本、可再生能源補貼核發情況、企業財務報表等。
(五)安全及應急情況:包括電力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安全情況)信息、標準化建設、大壩(貯灰廠)安全管理、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絡安全、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防控、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制定、電力技術監督、重大活動和節假日保供電、可靠性管理等。
(六)電力工程建設情況:包括電力建設工程建設情況,并網接入情況,調節性電源建設情況等。
(七)節能減排情況:包括節能降碳改造情況,脫硫脫硝情況,供電標準煤耗,煙塵排放、SO2排放、NOX排放、CO2排放情況,綜合熱效率、廠用電率等。
(八)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從事輸電業務的企業應報送的信息有:
(一)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架構、聯系方式、輸電業務許可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電力生產運行情況:包括電網結構、網內發電裝機分布和容量情況,跨省、跨境送受電情況,“西電東送”戰略執行情況、輸電通道運行情況、主要輸電通道利用小時和負荷情況等。
(三)市場運行情況:包括代理購電交易情況,發電機組和獨立儲能進入/退出商業運行情況、年度購售電合同實際執行及計劃調整情況,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的情況,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情況,綠證核發情況,需求側管理情況等。
(四)經營情況:包括購電量及購電價格情況、電費結算和承兌匯票使用情況,輸電費用收取情況,輸電價格和輸電線損執行情況,輸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輸電損耗收益分配情況,跨省跨區輸電工程價差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企業財務報表等。
(五)安全及應急情況:包括電力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安全情況)信息、標準化建設、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絡安全、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防控、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制定、電力技術監督、重大活動和節假日保供電、輸變電設施可靠性等。
(六)電力工程建設情況:包括電力建設工程建設情況,電源項目及配套送出工程建設進展情況等。
(七)能源消納情況: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信息、并網公平開放情況等。
(八)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應報送的信息有:
(一)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架構、聯系方式、供電業務許可情況等基本信息。
(二)電力生產運行情況:包括電力設施運行情況、供用電、負荷管理情況等。
(三)市場運行情況:包括提供供電服務情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的情況、信息公開情況等。
(四)經營情況:包括執行配電電價、銷售電價的情況,分行業銷售電量和電價情況,基金及附加費用收取情況,供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企業財務報表等。
(五)安全及應急情況:包括電力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安全情況)信息、標準化建設、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絡安全、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防控、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制定、電力技術監督、重大活動和節假日保供電、供電可靠性情況等。
(六)電力工程建設情況:包括配電網建設情況、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實施情況等。
(七)能源消納情況:包括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信息等。
(八)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電力調度機構應報送的信息有:
(一)基本情況:包括并網發電機組清單及發電業務許可證持有情況、電網設備基本情況,年度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分析等。
(二)電力生產運行情況:包括電力供需情況,電力系統運行情況,電力電量平衡計劃及執行情況,設備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設備投產和退役情況,電網阻塞情況、原因及措施,斷面線路主變超限情況,主要輸電線路潮流,電網輸電線路和斷面的超穩定限額運行情況、變壓器超控制限額運行情況,電力并網運行管理和電力輔助服務管理情況等。
(三)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電力調度規則和電網運行規則的情況,電力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含跨區跨省交易),煤電容量電價最大出力認定和考核情況,簽訂和履行并網調度協議情況,信息披露情況,應急調度開展情況等。
(四)安全及應急情況:包括電力安全生產事故(事件、不安全情況)信息、標準化建設、系統風險防范、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網絡安全、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文化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和電網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制定、電力技術監督、重大活動和節假日保供電、發電和電網設備故障情況等。
(五)能源消納情況:包括可再生能源保障消納情況,可再生能源送出受阻電量及原因等。
(六)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電力交易機構應報送的信息有:
(一)基本情況:包括公司章程、企業名稱、公司性質、經營范圍、組織架構、股權構成、領導班子成員、董事會和監事會構成、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市場運行情況:包括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情況及修訂意見建議,電力中長期市場運行情況(含跨區跨省交易),市場注冊準入情況,交易情況,電力市場結算、清算情況,電網代理購電參與市場情況,云南電力零售市場運行情況,綠電交易情況,市場干預情況,市場監控分析情況,電力市場信息披露情況,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間框架協議執行情況,燃煤發電價格改革落實情況等。
(三)經營情況:包括經費收支情況,財務報表等。
(四)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報送程序
第十一條 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依法依規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十二條 云南省省級電網企業、主要發電企業(集團公司)負責匯總各下屬單位信息,統一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匯總信息應當包括整體情況和各單位分項情況。只涉及具體相關單位的信息,也可由相關單位直接報送。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指定具體負責信息報送的機構和人員,并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備案,相關機構和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經本單位負責的主管人員審核、簽發,重要信息應當經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四章 信息報送方式
第十五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信息。涉密信息報送嚴格執行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年、季、月報一般以正式書面報告為主,日、周、旬報可以采取表格、簡報等形式。緊急事項可用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先行快速報送,事后應及時補報正式書面材料。報送單位應同步提供可編輯材料。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根據監管需要可采取系統填報方式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日報應當在下一日12時前報出;
(二)周報或者旬報應當在下一周的第2個工作日前報出;
(三)月報應當在下一月的8日前報出;
(四)季報應當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報出;
(五)年報快報應當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報出;
(六)年報應當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報出。
遇法定節假日報送時間順延,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應實時采集更新。
電力安全生產信息、企業財務信息的報送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的,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報送。
第二十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因特殊情況未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報告,說明原因,可先行報送快報信息,并在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要求的期限內按時補報。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作為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了解掌握電力企業相關情況的主要渠道,是開展電力監管工作的基礎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根據國家能源局要求,收集匯總云南省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有關信息報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三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匯總、整理、分析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按國家相關規定及信息公開范圍適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審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發現有違反電力監管法規、規章情形的,可責令其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審查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信息,發現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在安全生產、成本管理、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可對其提出整改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能源局等省級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在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報送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根據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信息報送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情況,通過網站等媒介定期通報信息報送情況,可對在信息報送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信息的,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云南監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信息報送有最新政策、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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