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下達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浙財建〔2024〕168號提前下達的補助資金已優先足額補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至2024年底。
本次下達的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應優先足額補助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截至2025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應撥未撥補貼。至此,申報時2021年前應補未補部分已全部足額補助。
對于剩余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2021—2024年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按等比例方式計算撥付。
原文如下: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
浙財建〔2025〕80號
溫州市、長興縣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下達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財建〔2025〕133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4〕168號)規定,結合《浙江省財政廳關于申報2025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函》中補助資金的申報情況,現下達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詳見附件1),相應追加你市、縣2025年“2116002太陽能發電補助”支出預算指標,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列“50799其他對企業補助”。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執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浙財建〔2024〕168號提前下達的補助資金已優先足額補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達的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應優先足額補助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截至2025年底所發電量對應的應撥未撥補貼。至此,申報時2021年前應補未補部分已全部足額補助。
三、對于剩余的其他光伏發電項目2021—2024年所發電量對應的補貼,按等比例方式計算撥付。
四、請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強化資金監督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根據附件2所列績效目標,切實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當地發展改革委(局)等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中做好績效監控工作,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分配表
單位:萬元
附件2:溫州市龍灣區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2025年度)
長興縣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績效目標表
(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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