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印發《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全過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能力滿足實際需求,縣級城市具有規范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到50%以上。全文公示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8月26日
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行動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24〕7號)、《四川省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專項行動方案》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省委十二屆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會決策部署,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產業化為導向,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全過程監管體系,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推動城市人居環境高質量發展。到2024年底,各市(州)完成制定或修訂本地區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城市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產生、運輸、處置核準進一步規范。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全過程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能力滿足實際需求,縣級城市具有規范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到5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編制專項規劃。各市(州)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快完善本行政區內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和綜合利用目標,儲備近遠期重點建設項目,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保障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無害化處置場所建設用地需求。2024年11月底前,各市(州)將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負責,不再列出〕
(二)推動源頭減量。在設計階段,建設單位要優化豎向方案和建筑設計方案,將建筑垃圾相關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并納入初步設計審查,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在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落實管理主體責任,按規定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技術標準》(JGJ/T 498)、《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指導手冊(試行)》《四川省建筑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指導手冊(試行)》等要求,規范設置建筑垃圾暫存場所,優化施工流程,降低建筑材料損耗率。到2025年,新建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300噸,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排放量每萬平方米不高于200噸。(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實施分類管理。按照《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50743)、《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建筑垃圾分為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產生核準。建設工程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施工現場應當建立分類收集與堆放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地點。工程渣土、工程泥漿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業用土、道路建設、礦山修復、復墾復耕或者磚瓦制品生產等;工程垃圾主要進入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和建筑垃圾填埋場。拆除垃圾應當運輸至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分類處置;鼓勵施工單位合理設計拆除程序,在拆除現場進行破碎與分揀。裝修垃圾產生者可自行或委托物業服務單位交由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單位處理。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業主共同決定,合理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合理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地點。鼓勵采用定時、預約上門、線上APP等方式收集裝修垃圾。加強施工現場監管,鼓勵以末端處置為導向對建筑垃圾進行細化分類收集。(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
(四)嚴格運輸監管。各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建筑垃圾運輸核準制度,將建設工程、拆除工程和裝修工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納入監管。在辦理建筑垃圾產生核準時,明確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及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加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輸車輛清單和建筑垃圾運輸責任主體信用管理,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輛信息,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嚴厲查處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鼓勵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安裝定位、視頻監控、稱重等設備,將監控信號接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平臺,提高監管水平。鼓勵推廣適合不同場景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有序推進新能源替代。(交通運輸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存量治理。各市(州)要組織全面開展城市建成區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工作,梳理違規傾倒、隨意堆放等問題,針對各類問題隱患建立清單臺賬,分類制定整治措施,明確責任主體、資金來源和時間安排,嚴格按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有關要求,開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成效復核和銷號工作;對堆放量較大、較集中的堆放點,經治理、評估達到安全穩定要求后,積極開展生態修復。完成治理的點位報地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復核銷號,嚴防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強化執法聯動,依法對非法傾倒建筑垃圾問題進行立案查處,杜絕新增亂堆亂放現象。(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設施建設。根據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和《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 55012)、《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 51322)、《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四川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及處置場所建設標準》(DBJ51/T 230)等,結合推進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設備更新工作,積極爭取超長期特別國債等相關資金,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轉運調配場、堆填場、填埋場等設施建設,并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各地要精簡項目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建筑垃圾處置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等手續,探索縣域間跨區域協同建筑垃圾處置機制。到2025年底,全省力爭新增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處理能力1000萬噸/年。(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
(七)引導產業發展。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建筑垃圾處置企業延伸產業鏈,全過程參與建設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與資源化利用各環節,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模化、高效化、一體化發展。鼓勵現有的資源化利用企業擴大規模、進行技術革新和設備升級,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和設備研發,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底,地級及以上城市至少培育1家技術裝備先進、能源消耗低、環保安全達標、資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逐步形成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集群。(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推廣再生產品應用。按照《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術規范》(JTG/T 2321)等標準規范要求,研究制訂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工程應用技術標準,建立再生產品清單,豐富再生產品種類,并將再生產品納入工程造價信息,做好本地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市場調查,定期向社會公布,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提供參考。政府投資項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占同類建材用量比例不低于10%,應用情況作為綠色施工的評價內容。(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提升監管能力。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平臺,建立全省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共享四川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數據。建立城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應用系統,依法及時公布建筑垃圾產生位置、種類、數量、運輸、處置、再生產品等信息,將源頭產生、審批備案、運輸企業及車輛、處置設施、資源化利用廠、違規失信等信息納入系統監管,實現對建筑垃圾處理全過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建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企業退出機制,暢通公眾反映渠道,規范責任主體行為,及時公布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綜合采用部門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日常巡查巡檢。(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科技支撐。依托高校、研究機構等,推動組建省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中心,加強建筑垃圾管理與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支持相關技術標準、課題的研究和編制。鼓勵裝備制造企業加大新型建筑垃圾收集、運輸和資源化利用成套裝備研發,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鼓勵開展建筑垃圾減量化品質工程項目建設,形成政府引導、市場推進的機制和模式。(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經濟和信息化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健全工作推進機制,統籌推進全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省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在項目申報、資金和用地保障、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支持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各市(州)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明確目標任務和部門職責,加強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力量建設,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落實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制度,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鼓勵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治理。各地環境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任務落地落實。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相關術語及釋義
1.建筑垃圾。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不包括附著于建(構)筑物的特種設備及其廢棄物,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經檢驗、鑒定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物。
2.建筑垃圾分類管理。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1)建設工程垃圾。指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工程渣土: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工程泥漿: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工程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2)拆除垃圾。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3)裝修垃圾。指不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3.城市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回填利用、回收利用、資源化利用等利用總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總產生量的百分比。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 =(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量 + 回填利用量 + 回收利用量 + 資源化利用量)/ 同期建筑垃圾總產生量 × 100%
4.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路基材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磚、再生混凝土砌塊、再生混凝土墻板、再生裝配式建材、環保磚、燒結磚和燒結砌塊等)。
5.建筑垃圾堆填場。指利用現有低洼地塊或即將開發利用但地坪標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塊,且地塊經有關部門認可,用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進行回填或堆高的場所。
6.建筑垃圾填埋場。采取防滲、鋪平、壓實、覆蓋等方式對建筑垃圾進行堆填的場所。
7.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指用于集中臨時分類堆放建筑垃圾的特定場所。
8.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廠。指對建筑垃圾中可利用的成分進行再加工,制成骨料、砌塊等再生產品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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