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重慶市發布《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獎勵辦法(2024年)》(渝經信發〔2024〕53號),其中提出構建以超充為主體、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助力世界級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
原文如下: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 慶 市 財 政 局
關于印發《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獎勵辦法(2024年)》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獎勵辦法(2024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4年8月9日
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獎勵辦法
(2024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23〕1721號),以及《重慶市新能源汽車便捷超充行動計劃(2024—2025年)》(渝府辦發〔2024〕29號,以下簡稱《便捷超充行動計劃》)等文件精神,落實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大會工作要求,構建以超充為主體、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助力世界級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建設,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配套,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激勵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抓住建設窗口期加快投資,適用于評價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超充基礎設施建設完成情況。按照“月度報表、季度總結、半年評估、全年考核”的原則,綜合考慮超充建設成效、先進技術應用、產業氛圍營造和特色場景示范等情況,對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超充基礎設施建設結果進行評價并劃檔。
第三條設立市級專項獎勵資金池,根據評價劃檔結果給予區縣資金獎勵,專項用于支持超充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二章 評價辦法
第四條市經濟信息委依據《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評分細則》(見附件,以下簡稱《評分細則》),對2024年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劃分為3檔,其中100分為Ⅰ檔,100(不含)~85分為Ⅱ檔,85(不含)~70分為Ⅲ檔,70分以下為Ⅳ檔。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五條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根據超充樁建成(新建、改擴建)數量給予資金獎勵,其中Ⅰ檔5萬元/樁,Ⅱ檔4萬元/樁,Ⅲ檔3萬元/樁,Ⅳ檔不給予獎勵。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按月度、季度報送超充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相關材料至市經濟信息委。市經濟信息委每半年組織對建設成效進行分析,研判態勢,對建設進度較慢的進行指導,提出改進意見,形成半年評估結果并進行通報。
第七條市經濟信息委每年度適時發布超充基礎設施建設獎勵申報通知,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依據《評分細則》進行自評并上報申報材料。
第八條市經濟信息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按程序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委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完成資金下達與撥付。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根據有關規定將獎勵資金撥付至超充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主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加強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超充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并主動接受各級人大、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市經濟信息委將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監控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并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區縣,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將收回獎勵資金。
第十條各區縣政府(管委會)、重慶高速集團要嚴肅對待評價工作,對涉及的相關數據和資料要嚴格把關,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發現虛報、瞞報和弄虛作假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在試行中不斷完善。
第十二條高速公路服務區超充建設評價參照區縣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底。
附件:全市超充基礎設施建設評價評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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