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節能低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道路,高質量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加大對浦東新區應對氣候變化、能源結構優化、節能、低碳發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綠色低碳產業,引領浦東新區綠色低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上海市碳達峰實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進綠色低碳轉型行動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體要求)
浦東新區節能低碳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聚焦應對氣候變化、能源結構優化和節能低碳發展,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加快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助力實現“雙碳”目標,主要用于推進市、區政府下達的各項年度碳達峰碳中和、能源結構優化以及節能低碳重點工作,支持體現節能降碳發展方向的項目。對于納入市節能減排專項補貼計劃需新區財政配套的項目優先支持。
第三條(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專項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上級部門撥入的專項資金;
(二)區級財政預算資金;
(三)區政府確定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支持范圍)
(一)新型能源技術開發轉化及新型能源體系建設。重點支持新型能源技術開發應用、綠色燃料等清潔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及調節能力建設等。
(二)循環經濟發展。鼓勵開展工業、農林、城建、生活等領域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
(三)工業通信業節能低碳發展。重點支持有顯著節能降碳成效的技術改造及產品應用,鼓勵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支持綠色制造體系。重點支持列入排污許可證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業開展氮氧化物超量減排改造。
(四)建筑節能低碳發展。重點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綠色建筑、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重點支持綠色商場及綠色餐廳創建、大型商業建筑以及旅游飯店等對標達標以及能效領跑者等節能低碳領域的先進項目、商業和旅游飯店節能技術改造等。
(五)綠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點支持企業和主管部門開展綠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潔生產、節能低碳宣傳培訓,組織開展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審計及審核、能耗數據報送及監測監控等工作能力建設及基礎工作。
(六)綠色低碳試點示范。重點支持綠色生態城區創建、低碳發展實踐區及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創建、綠色低碳先進技術創新等。
(七)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低碳用途項目。
第五條(支持對象)
在浦東新區(臨港新片區除外)實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區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項目實施主體;且實施主體經營狀態正常、無失信行為。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補貼或以獎代補的方式。補貼或以獎代補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相關補貼。
第七條(部門職責)
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發改委、科經委、商務委、文體旅游局、建交委、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領域節能低碳項目補貼或以獎代補的實施,包括:編制并發布各領域專項資金年度申報項目通知,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并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等相關事宜。
前款所述行業主管部門和區機管局負責組織開展與節能低碳管理能力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支持標準)
(一)新型能源技術開發轉化及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支持標準如下:
1. 新型能源技術開發示范項目。鼓勵在本區域范圍內為新型能源技術開發轉化而開展的各類新型能源項目,包括鈣鈦礦等新型光伏組件利用項目、可再生能源制氫項目、氫能發電利用項目、采用液流、鈉電池等技術且具有一定產業帶動性的新型儲能項目(裝機規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電時長不低于2小時)、以風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儲能為主體,利用數字技術的區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網、源網荷儲一體化等智慧能源項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儲直柔系統技術導則要求的“光儲直柔”項目等,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0%的一次性補貼,同一項目從優不重復,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 可再生能源開發。在本區域范圍內投資建設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且光伏組件作為建筑構件;光伏組件與交通隔音屏一體化應用),對獲得市級補貼的項目,按照裝機容量給予補貼,2025年10月31日前并網的項目,補貼力度不超過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網的項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網的項目,補貼分別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支持提高綠色能源消費結構水平,積極利用太陽能發電、風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業市外綠色電力使用量等場外溯源交易結算電量,且超過100萬千瓦時的,補貼力度不超過0.05元/千瓦時(2026、2027年補貼力度逐年降低0.01元/千瓦時),每年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4. 綠色燃料開發利用。鼓勵企業打造綠色燃料應用等場景,銜接市級相關政策,對獲得市級補貼的項目,給予不超過1:0.5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5. 虛擬電廠調節能力建設。支持虛擬電廠運營企業聚合浦東新區范圍內的調節能力,并積極參與市級虛擬電廠運營,銜接相關市級政策,對獲得市級補貼的項目,給予不超過1:0.5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最高不超過225萬元,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二)循環經濟發展支持標準如下:
對本區內開展的工業、城建、農林和生活等領域廢棄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將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電產品等進行再制造項目,采取一次性補貼方式,按照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與循環經濟相關部分投資總額)的20%執行,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工業通信業節能低碳發展支持標準如下:
1. 節能降碳改造及項目實施。支持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及節能產品應用,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綠色低碳工藝升級和新技術應用。支持本區產業綠色低碳工藝升級、綠色低碳新技術應用,對列入市級綠色低碳工藝升級和新技術應用的項目,給予不超過1:1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支持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對列入市級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給予不超過1:1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3)節能產品應用。對購買并使用達到2級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機電產品或設備,且單個企業購買總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項目:改造項目按照不超過設備采購金額的20%給予補貼;新建(擴建)項目按照不超過設備采購金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支持節能服務機構在本區工業通信業、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務等領域,實施合同能源節能運維管理,列入市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給予不超過1:1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 綠色制造體系及綠色供應鏈建設。支持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及綠色供應鏈建設,申報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綠色園區項目,并參與綠色設計和零碳制造試點示范創建。對獲評上海市綠色制造示范的單位,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評上海市零碳示范單位,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評國家級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給予不超過1:1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同一項目從優不重復,單個單位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3. 企業氮氧化物超量減排。支持列入排污許可證重點和簡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業通過設施設備改造、加裝治理設施或者設備淘汰等方式實現較大氮氧化物超量減排,根據《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 浦東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浦東新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浦東新區氮氧化物超量減排配套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浦環規〔2024〕6號)規定,企業在獲得市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區財政配套給予每噸一次性補貼不超過15萬元。市、區財政補貼資金總和不高于企業實際投入費用,單個企業區級補貼資金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四)建筑節能低碳發展支持標準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選擇市級支持政策中財政補貼的(選擇市級支持政策中容積率獎勵的,不予另行資金補貼),給予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150元,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 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項目。對獲得二星級或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項目,按市級補貼金額,給予不超過1:0.5的一次性區級資金匹配,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3.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及設備更新且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顯著的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 15%(含)至20%的,給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不超過15元;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給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不超過25元,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4. 綠色商場、綠色餐廳創建。對在本區范圍內經營的大型商場,成功創建國家商務部綠色商場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浦東新區范圍內經營的餐飲企業,成功創建上海市綠色餐廳示范單位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 商業及旅游飯店能效對標管理以及能效領跑者等節能低碳領域的先進項目。按照《大型商業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訂版)(DB31/T55-2017)、《上海市星級飯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國家和市相關產業能耗標準、大型公共建設能耗標準,對能效對標達到行業先進值的用能企業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能效對標管理的補貼獎勵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規劃為一個周期,同一商業單位每個周期內可以享受一次。
獲得上海市能效‘領跑者’等市級節能低碳項目評定的商業場所運營單位、旅游飯店,經認定,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6. 旅游行業節能技術改造。對本區內既有旅游飯店、A級旅游景區通過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務水平,取得顯著節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廣意義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照市相關補貼辦法給予不超過1:1的匹配,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列入區級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實施后年節能量達到2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按照項目實施后節能量給予不超過1000元/噸標準煤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7. 商業節能技術改造。對本區內既有大型商業建筑通過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取得顯著節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廣意義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列入市級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參照市相關補貼辦法給予不超過1:1的匹配,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列入區級節能技術改造的項目,實施后年節能量達到2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按照項目實施后節能量給予不超過1000元/噸標準煤補貼,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五)綠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標準如下:
1. 企業節能降碳能力建設
(1)能源管理中心建設。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級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的項目,參照市相關補貼辦法給予不超過1:1的區級配套支持,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2)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支持自愿開展清潔生產改造,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標,列入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的項目,參照市級相關補貼辦法給予不超過1:1的匹配。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3)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項目。實施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項目的重點用能單位,獲得市級財政補貼的,參照市相關補貼辦法給予不超過1:1的匹配,予以區級配套支持,市區兩級的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
(4)碳排放、碳足跡管理能力提升。支持開展碳管理試點示范建設相關工作,對列入上海市工業通信業碳管理試點示范等市級名單的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項目從優不重復,單個單位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2. 主管部門節能降碳能力建設
根據市、區政府有關要求,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節能低碳宣傳培訓、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診斷、能源審計、能源計量、能耗監測監控、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實施推廣、本區節能低碳方面重大問題研究等與節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礎工作相關的工作,給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額列支(不得超過預算金額)。
(六)綠色低碳試點示范支持標準如下:
1. 綠色生態城區創建。對于國家或市級綠色生態城區示范項目,按不超過規劃、設計等前期創建費用實際支出金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 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創建。經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驗收評價通過的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項目(以市發展改革委驗收評價意見函為準),對其創建期間及區域內的低碳重點項目(能源、工業和新基建、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體制機制創新)等,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結算后的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3. 低碳發展實踐區創建。經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驗收評價通過的低碳發展實踐區(以市生態環境局驗收評價意見函為準),對其創建期間及區域內的低碳重點項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綿園區等),以及低碳發展能力建設項目(編制區域溫室氣體清單、建立區域碳排放統計、監測、核算體系)等,按照不超過經審計結算后的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 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項目。對于入選國家發展改革委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項目范圍,按不超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2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七)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低碳項目
對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低碳項目,其支持條件和標準另行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預算安排)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年度區碳達峰碳中和及節能重點工作,按照區級部門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編制相關領域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計劃,涉及節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設,編制節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設立項申請(包括立項必要性、項目具體內容和資金需求測算),報區發改委、區財政局。
區發改委根據區節能低碳工作目標和各部門的項目需求,經召開會議審議后,將下一年度區專項資金編制計劃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結合區財力狀況核定下一年度新區專項資金額度,納入下一年度區級預算,并按法定程序報區人大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資金申報)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區年度節能低碳重點工作,負責各自領域的申報工作,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資金申報。
第十一條(資金審核)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單位的資金申報材料后,組織開展項目評審,明確擬補貼或以獎代補資金額度,并依據審核結果向區發改委提出資金計劃使用申請。
區發改委根據年度節能專項資金預算計劃,組織批次審核,于收到資金計劃使用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委托評審除外)下達資金使用計劃。
區財政局根據專項資金撥款申請和區發改委的資金批次審核意見,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計劃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管理監督)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對項目完成情況、專項資金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對擬扶持的節能低碳項目,需做好信息公開。
區發改委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節能低碳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
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資金使用要求)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得擅自調整。并按照新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信息依據有關規定納入“浦東新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為止。原《浦東新區節能低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浦發改規〔20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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